为规范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行业经营行为,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日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相关单位,正加紧对《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》(2006年版)等8项合同进行一系列听证活动。2006年版家装合同针对近年来家装市场的变化,以及一些引起纠纷的焦点问题,在内容上加以补充和完善,条款结构上更趋于严谨。合同正式文本将赶在3月15日推出。
新增条款细细数
新的装修合同示范文本新增加的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点:
1、在新合同使用说明第六条中明确写道:根据装饰装修企业提供
的管理服务水准不同,管理费和利润可上下浮动,但一般不能超过装修总价款的15%。
2、新合同条款第六条中规定:在装饰施工前,应向施工地的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,早上7时前及晚上7时后不得进行有噪声的施工作业。
3、在第三条工程质量及验收条款以及合同使用说明中也明确注明,装饰工程未经消费者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,消费者有权拒收;工程竣工,通过验收交付使用时,装潢公司应向消费者提供《工程保修单》,保修期限不低于两年(目前实行的2001年的装修合同保质期只有一年)。
4、根据第二条和第五条的规定,竣工验收付清余款时,装修企业必须开具税务统一发票;无论是谁提供的材料,都应提供材料清单,内容包括材料名称、品牌、规格、型号、等级、数量、单价、合价。